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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管理事项有关情况一览表(试行)

发表于2006-08-19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号令)《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等。
省、市、县建设行政部门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二、取得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验收认可文件
三、取得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证明
四、取得节水设施验收认可文件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六、取得城建档案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七、取得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认可文件
八、已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施工单位已签署质量保修书。
属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后7日内
36 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内
37 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一、房屋竣工三个月内;
二、已办理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受理登记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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