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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证房”:该不该给私生子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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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村证房”:该不该给私生子上户口?
super_ver
发表于
2006-09-07
进微信群讨论
引用“蓝天拥抱白云”的贴
7月30日,新华网河南频道转发了《河南日报》农村版的一条新闻:《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谨防"村证房"无序开发》:
这条新闻的标题便很有意思,该标题前半句说:“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而后半句又说:“谨防"村证房"无序开发”。让人失笑了。
对此标题,不禁让人要问:是为了保障“城市房价居高不下”,所以要“谨防'村证房'无序开发”吗? 这不是在为虎作伥吗?
再往下读,更有意思了。
“ ' 村证房 '是指城中村村委会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开发的村民福利房,销售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不允许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然而,石家庄一些城中村盯住了房价上涨带来的商机,新开工的' 村证房 '项目迅速增加,并把房子推向市场。”
这件事并非某一地区独有的事,全国各地都有大批此种被称之为“黑房”的"村证房",在兴建,在出售。于是,这"村证房"便得好好儿地说道说道了。全国各地都有明令禁止"村证房"上市销售的地方性法规。
至于为什么是"黑房",该新闻中说:
有关专家指出,低价"村证房"造成巨额国资流失。
目前,石家庄市区每亩地评估价在50万元到150万元。以均价每亩100万元,按现行40%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缴率计算,每亩地就要缴40万元。而"村证房"楼盘,每个小区占地都上百亩。如此算来,国家仅土地出让金一项流失的金额,就是非常巨大的。
按照“有关专家”的理论,“村证房”掰了国家资产的馍。我没理解错吧?
可问题是,农民的土地是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实际上,“村证房”几乎百分之百的,都是农民用自己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盖的房,既然如此,凭什么说“村证房”掰了国家资产的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反过来问:到底是谁掰了谁的馍?
国家征用了农民的土地,倒手卖给了房地产商,国家从农民的地上赚的钱,每年海了去了,估计每年从此项买卖中所获得的利润应在上万亿元,国家金库不但不对农民们心存感激,而“有关专家”却反咬一口,倒打一耙,说“村证房”侵害了国家资产。
说白了,为什么不允许“村证房”进入房市,是因为“村证房”的售价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村证房”的售价至少比市场价便宜30%,之所以不允许“村证房”进入房市,是为了保护中国房市的高房价。
这才是市场的管理者们对“村证房”视为仇敌,畏之如虎的真正理由。
在土地成本上,农民的土地与房地产商们的土地惟一的区别是:农民的土地没有进入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没有被层层加价,(加价的幅度超过了300%),层层盘剥,养肥了许多中间商和土地贪官、土地掮客。即没有“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
农民的土地降低了商品房的销售成本,这有什么不对吗?
农民们这样作,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凭什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自己不能卖,自家的东西自己不能卖,非要等着别人来征用? 农民对农民的土地享有《民法典》所赋予的财产权和处分权吗?
地方政府拿着农民的土地来发财,把农民的土地当成地方政府的提款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是应严加禁止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地的城中村的农民们心存感激,并应深感愧疚。
地方政府在城中村的农民们所贡献的土地上,获取了巨额的地方财政收入,城中村的农民们为地方财政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如果他们用现在仅存的一丁点儿土地盖一点房,赚一点钱,那也是天经地义。地方政府应当以一种赎罪和改错的心理,为他们绿灯放行。
据有良心的专家们计算,低价征地二十年来从农民手中掠走了两万亿元。两万亿元,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数字哪,这对农民是公平的吗?中国的“三农”问题是怎样形成的?农民又为什么如此贫困?
严格审查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环节,未见什么不合法之处。地方政府不给他们上户口,是因为他们躲开了地方政府的土地专营权,侵害了地方政府的土地专营权,可为什么地方政府就不扪心自问,这样的土地专营权,对于城市的国有土地,犹可说也,可对农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是一种霸道?
严格审查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环节,未见什么不合法之处。不过是未经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而己,在手续上也许有些欠缺之处,有些瑕疵,仅此而己。应该允许他们补办,并缴纳该缴纳的税费。在这件事上,“堵”莫如“导”。就是那句话:通则不痛,不通则痛。
己建成的房不让人家卖,正建的房子不让人家建,堵塞农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应该为农民建房售房扫清障碍。
农民建房售房就像平价药房的横空出世,它作了政府多年来一直想作,而未能作到的,老百姓梦寐以求的事。它攻击的是房地产商们的价格同盟,也许畸形的房价能从这里打开缺口,这是件天大的好事。
政府应该作的事是为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相反。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派出所应该主动上门,为他们上户口。
如果他们至今还是黑人黑户黑娃子,那都是派出所的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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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新华网河南频道转发了《河南日报》农村版的一条新闻:《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谨防"村证房"无序开发》:
这条新闻的标题便很有意思,该标题前半句说:“城市房价居高不下”,而后半句又说:“谨防"村证房"无序开发”。让人失笑了。
对此标题,不禁让人要问:是为了保障“城市房价居高不下”,所以要“谨防'村证房'无序开发”吗? 这不是在为虎作伥吗?
再往下读,更有意思了。
“ ' 村证房 '是指城中村村委会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开发的村民福利房,销售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不允许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然而,石家庄一些城中村盯住了房价上涨带来的商机,新开工的' 村证房 '项目迅速增加,并把房子推向市场。”
这件事并非某一地区独有的事,全国各地都有大批此种被称之为“黑房”的"村证房",在兴建,在出售。于是,这"村证房"便得好好儿地说道说道了。全国各地都有明令禁止"村证房"上市销售的地方性法规。
至于为什么是"黑房",该新闻中说:
有关专家指出,低价"村证房"造成巨额国资流失。
目前,石家庄市区每亩地评估价在50万元到150万元。以均价每亩100万元,按现行40%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缴率计算,每亩地就要缴40万元。而"村证房"楼盘,每个小区占地都上百亩。如此算来,国家仅土地出让金一项流失的金额,就是非常巨大的。
按照“有关专家”的理论,“村证房”掰了国家资产的馍。我没理解错吧?
可问题是,农民的土地是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实际上,“村证房”几乎百分之百的,都是农民用自己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盖的房,既然如此,凭什么说“村证房”掰了国家资产的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反过来问:到底是谁掰了谁的馍?
国家征用了农民的土地,倒手卖给了房地产商,国家从农民的地上赚的钱,每年海了去了,估计每年从此项买卖中所获得的利润应在上万亿元,国家金库不但不对农民们心存感激,而“有关专家”却反咬一口,倒打一耙,说“村证房”侵害了国家资产。
说白了,为什么不允许“村证房”进入房市,是因为“村证房”的售价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村证房”的售价至少比市场价便宜30%,之所以不允许“村证房”进入房市,是为了保护中国房市的高房价。
这才是市场的管理者们对“村证房”视为仇敌,畏之如虎的真正理由。
在土地成本上,农民的土地与房地产商们的土地惟一的区别是:农民的土地没有进入土地一级和二级市场,没有被层层加价,(加价的幅度超过了300%),层层盘剥,养肥了许多中间商和土地贪官、土地掮客。即没有“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
农民的土地降低了商品房的销售成本,这有什么不对吗?
农民们这样作,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凭什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自己不能卖,自家的东西自己不能卖,非要等着别人来征用? 农民对农民的土地享有《民法典》所赋予的财产权和处分权吗?
地方政府拿着农民的土地来发财,把农民的土地当成地方政府的提款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是应严加禁止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地的城中村的农民们心存感激,并应深感愧疚。
地方政府在城中村的农民们所贡献的土地上,获取了巨额的地方财政收入,城中村的农民们为地方财政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如果他们用现在仅存的一丁点儿土地盖一点房,赚一点钱,那也是天经地义。地方政府应当以一种赎罪和改错的心理,为他们绿灯放行。
据有良心的专家们计算,低价征地二十年来从农民手中掠走了两万亿元。两万亿元,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数字哪,这对农民是公平的吗?中国的“三农”问题是怎样形成的?农民又为什么如此贫困?
严格审查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环节,未见什么不合法之处。地方政府不给他们上户口,是因为他们躲开了地方政府的土地专营权,侵害了地方政府的土地专营权,可为什么地方政府就不扪心自问,这样的土地专营权,对于城市的国有土地,犹可说也,可对农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是一种霸道?
严格审查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环节,未见什么不合法之处。不过是未经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而己,在手续上也许有些欠缺之处,有些瑕疵,仅此而己。应该允许他们补办,并缴纳该缴纳的税费。在这件事上,“堵”莫如“导”。就是那句话:通则不痛,不通则痛。
己建成的房不让人家卖,正建的房子不让人家建,堵塞农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应该为农民建房售房扫清障碍。
农民建房售房就像平价药房的横空出世,它作了政府多年来一直想作,而未能作到的,老百姓梦寐以求的事。它攻击的是房地产商们的价格同盟,也许畸形的房价能从这里打开缺口,这是件天大的好事。
政府应该作的事是为城中村农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相反。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派出所应该主动上门,为他们上户口。
如果他们至今还是黑人黑户黑娃子,那都是派出所的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