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发表于2013-08-04

一、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逾期交房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相关案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导向,将执行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统一起来。在保护消费者基本居住权前提下,审判中注意把握好尺度和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极力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服从党委领导,多方联动化解矛盾

    当前形势下的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有的需要政府行政措施加以解决,有的需要法律以外的方式综合解决,有的需要通过发展最终解决,单靠人民法院一家之力或者一级法院往往很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能动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加强与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等行业主管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

(三)积极开展和谐民事诉讼模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当前,在各种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进一步增强的形势下,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更加凸显,意义更加突出。坚持调解优先,尽管有些时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从长远来看,其付出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还是低的。依托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多层次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最大限度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当然,对调解无效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协调发挥调判组合优势,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表于2013-08-05

是啊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