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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调控新政:二套房首付提至65%纳税证明提高到2年

发表于2013-11-26

继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公布调控细则后,25日沈阳市发布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消息,外地人在沈购房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二套房贷款首付提至65%。

发表于2013-11-26

此外,南昌、厦门昨天也分别出台楼市调控新政,从两个城市新政内容来看,依旧延续此前上海、广州调控框架,从土地供应、缴纳社保契税年限、二套房首付等方面进行调控。

发表于2013-11-26

附“沈八条”全文

沈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表于2013-11-26

一、继续保持住宅用地供应全国领先水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棚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重达到75%以上。密切监控土地价格,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

发表于2013-11-26

二、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发表于2013-11-26

三、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发表于2013-11-26

四、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多层建筑应封顶,高层建筑应建设到总层数的2/3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表于2013-11-26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发表于2013-11-26

六、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危房改造。

发表于2013-11-26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规定。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售楼现场和网上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暂停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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