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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共区域电费 应按面积均摊

发表于2006-06-14
舒可心先生:

请教一下公共区域的电费问题。我所在小区收取的公共区域电费除照明费用还包括了电梯和水泵的用电费用,我觉得很奇怪,难道电梯和水泵的运行费不包括电费在内吗?有相关文件规定吗?谢谢!chidun

 
chidun:

首先说明,以下所说的“业主”是指小区中全体共有产权的产权人整体,和一般意义的“小业主”不一样。业主,即是全体小业主的集合,如果发展商仍然持有未销售出去的产权,其也是一个“小业主”。

您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理解:小区内一切用于房屋居住者的公共资源供应系统,发展商负责建设,其产权按国家规定或者(上缴)归公共资源供应系统的专营公司(如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和热力公司等)或者属于业主(如电梯属于业主产权的供水系统的水泵和管线等其他公共设施)。

属于专营公司产权的系统,一般有国家规定收取业主(和使用人)相应的维护费用(如蒸汽供应的“外管网维护费”、自来水供应的“排污费”),或者将维护费用包含在计量费中(如燃气)。

而属于业主自有产权的设备和设施,其维护费用当然应该由业主承担。不但如此,今后的设备更新花费也是要由业主的“大修基金”中列支的。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一种委托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当然,小区中的一切合理花费(比如公共区域照明等能源开支),都应该由委托方,即业主来支付。而这个款项的筹集是通过全体小业主按其购买的面积比例(即权益比例)来分摊的,就是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电梯和水泵的运行费”,这合理,也有依据。问题倒不是该项下的费用是否包括该设备的能源费用,而是该费用如果有了结余,其结余归属的问题。这是关键!

总结一句话:收费要有依据,但是收了钱是否花掉了,花得是否合理合法,结余去哪儿了……这些问题在小区中更重要。具体到您的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这两项费用都不该收。如果收了则应该退。即便退了这些费用,也应该将收支公告全体业主,如果不是承包出去的,其结余(必定有)应该归业主所有。舒可心 文字整理/许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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