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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霸王条款十二条,都是“坑爹”条款!

发表于2013-12-05

霸王条款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点评:《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二:“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发表于2013-12-05

   霸王条款七:“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点评:买卖双方违约金数额不一致,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且排除了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八:“买受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点评:买卖双方违约金数额不一致,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发表于2013-12-05

   霸王条款九:“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点评:出卖人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霸王条款十:“买受人不管因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点评:“不管因何种原因”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可以退房并请求赔偿。并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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